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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职年余照片还被前东家用来宣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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拥有20万粉丝的舞蹈博主小林离职一年后,发现此前就职的某舞室在网络平台上还挂着自己的宣传照,多次沟通无果后起诉前东家侵权。近日,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。法官提醒,员工依法享有肖像权,企业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宣传应做好协商约定,避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。

2019年,小林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在A公司旗下某舞室担任舞蹈老师。2022年7月,双方劳动关系终止。2023年3月,小林在上网时发现,该舞室在多个网络平台上的舞蹈课程宣传中,都使用了小林的图片及舞蹈视频。小林截图给某舞室工作人员,要求其在7天内删除所有涉及其肖像的图片和视频。

一周后,小林发现相关宣传内容并未被删除,便前往公证处申请对舞室的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。随后,小林以A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为由,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A公司删除相关图片和视频,并赔偿小林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万元。

A公司辩称,小林曾是该舞室舞蹈素质课程的授课老师,涉案视频是小林在职时,公司为开设舞蹈素质课组织拍摄的教学宣传视频,其著作权应归A公司所有,公司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。

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自然人享有肖像权。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、使用、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,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。

该案中,小林在A公司担任舞蹈老师期间,为完成本职工作配合某舞室拍摄教学宣传视频,实质上包含了对A公司使用其肖像的许可,但在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,该许可应随劳动关系终止而结束。小林离职后,A公司未经小林许可,继续在运营的网络平台上使用小林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,构成对小林肖像权的侵害,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

其次,小林作为拥有一定粉丝基础的自媒体博主,A公司在小林明确提出异议后仍继续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,意在吸引潜在客户、获取商业利益,故应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。

鉴于小林已确认涉案照片和视频至开庭前已经下架,故小林当庭撤回了要求A公司删除相关内容的诉讼请求,南山区法院综合考量A公司的过错程度、侵权行为后果、受益范围等因素,酌情判决A公司给予小林一定金额的赔偿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
承办法官表示,互联网时代,企业通过海报、视频等形式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宣传。当劳动关系终止后,涉及肖像权、知识产权的分歧易引发纠纷。

法官提醒,员工依法享有肖像权,企业即使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,在使用员工个人形象进行宣传时,也应与员工充分协商,依法取得肖像使用的明确授权,并书面约定肖像权的使用范围、期限等关键条款。若无特殊约定,员工离职后,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含有其肖像的宣传内容,否则需承担侵权法律责任。

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